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廢死


※ 引述《wxes (小學高裁生)》之銘言:
: ※ 引述《jody893011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之銘言:
: : 你不明白 所謂"把大家拉進自己的地獄"的意思
: 裡?
: : 他那套噁心的遊戲規則叫做地獄
: : 如果你宰了他 你就輸了 就是一臉敗象
: : 湯師爺說得好 殺人誅心 殺人誅心 殺人誅心呀
: : 你要的是否定它整個存在 不能讓他的醜行與謬論撼動現代文明
: : 誅心以後 殺不殺其實不重要了
: : 這是我對絕歌這本書的認知
: 想請問有研究的鄉民
: 現代文明和法律離應報越來越遠
: 我們不再講以牙還牙
: 不再講有仇必報( 有追溯期
: 甚至刑期的長短要考量監獄容納多少人
: 但社會大部分人的基本價值都認為
: 殺人償命 天經地義
: 這可能是應報裡最核心最嚴重
: 大眾感情最強烈的價值
: 如果法律背離了大眾的感情不被支持
: 要如何闡釋他的正當性?
: 如果法律在民意以外有更高的價值要保護
: 模糊的憲法甚至自然法可以做出明確的解答嗎
: 還是只代表闡述者主觀的價值?
: 而且在廢死反廢死的論戰中
: 兩方耗費了太多的時間力氣找不到共識
: 反而應該有共識的
: 做好預防、根本從結構性上解決問題
: 如何做這些政策卻很少人討論
: 當然一方面也是因為這很難大家不懂
: 但如果順著民意
: 同聲譴責應該處死
: 是不是可以更順利的把討論的能量帶到如何改善預防的討論上?
: 而不是在一個個體上把能量都耗完了
: 畢竟如果拯救潛在的加害人和被害人
: 應該比個體更值得討論吧
: (當然也可能會覺得生命是不能用數量衡量的,但確實已經發生的事情我們能作的事情比
: 較少)
我回一下好了,我的廢死論點比較從法理學的角度出發,
當然跟廢死盟的人不一樣(他們的核心成員好像沒有學法理學的)

我們法理學有兩大派系,以前是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
比較強調法律跟道德(要說是基督教義也行)有關,因此殺人者死,偷盜者切手,
主張法律偏離道德就不行,在二次大戰戰後的紐倫堡大審時

當時納粹德國的法官依當時法律作的判決,戰後被認為是不合(自然)法的。

可是到了二戰以後,純粹法學派興起
它強調法律就是一套「規則」,這套規則不見得要跟道德相符合

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演變,主要是因為現代法律的龐大與複雜
除了刑法以外,大部分的法律只是「規則」不涉及道德評價問題

比方說,在有的國家,駕駛開車必須左駕,而有的國家則是右駕
在左駕的國家右駕,就會被處罰。

但是左駕跟右駕有價值判斷的問題嗎? 沒有,只是為了社會整體秩序
制定的規則而已。
機車要走外車道不能走內車道,為何? 只是規則而已

法律就是一套規則,它可能有跟人的道德相符合的地方,也可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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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立法者因為是人民選舉出來的,所以自然要考慮選民的心情
但是選民的感情並不影響法律的制訂,自所謂「惡法亦法」

一條人民不喜歡的法律也是法律,除非它被廢止。

例如,所有的人民都不喜歡繳稅,也不喜歡當兵
但是基於整體社會的需要必須要有稅收跟軍隊。
此時即時人民不贊成,還是必須有稅法跟兵役法。

死刑的執行其實是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而政府公權力行使依照的
不是領導人個人的判斷,不是法官個人的判斷,只是依照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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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死刑的存廢,應該考慮的點是
1、 死刑的存廢對於犯罪率的影響
2、 死刑的不可回復性
3、 死刑給予了政府太過強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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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的部分板上面討論很多了,3、的部分應該說的比較少一點
我在FB上寫了一篇,有空再轉過來
簡單的說法是,死刑不是每個民主國家都有,但卻是封建國家與獨裁國家必備
因此遠離死刑,我們離民主國家更近,而離威權統治更遠。

台灣執行死刑最多的時候,就是那個黨國不分,老蔣小蔣說了算的時代。
而經過了八年,現在的政府比起當時,這個政府會打拿國旗的民眾
會拿警棍打遊行的學生,難道有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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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人們的想法是應報主義,認為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才是對的呢?
不可諱言的,所有的想法,特別是價值判斷並非是先天的,而是後天(家庭、社會、教育)
養成的結果,當大多數的人都有這樣的想法時,個人也有這樣的想法不足為奇。

並且,以牙還牙是3780年前,漢摩拉比法典就有的東西。
換句話說,這種觀念之所以廣為人接受,就是因為它「簡單易懂」

但是殺人這件事情,在現代日趨精細的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評價,例如

1、一個強盜侵門踏戶,結果屋主為了要救自己的家人拿刀殺了他
2、一個強盜侵門踏戶,屋主一看到他進入馬上殺了他
3、一個人路過家門口,屋主討厭他於是殺了他
4、一個人開車,因為女朋友變心就直接撞死她
5、一個人開車,喝太多所以撞死人
6、一個人開車,因為看手機撞死人
7、一個人開車,因為車子暴衝完全控制不了撞死人

從結論上看,A都殺了B,可是現代法律會給予不同的行為態樣與以不同的評價
現代刑法的理論汗牛充棟,絕對不是「殺人者死」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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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為重要的是,一個人要受如何的處罰,是他的作為符合哪些法律要件。
而不是因為其他的人「喜歡」或「厭惡」

如果大多數的人都厭惡一個人,是否就能夠作些什麼?
比方說黃安台灣人民都討厭,我們可以殺死他嗎
如果可以
那蔡英文、陳水扁全中國人民都討厭他,那我們可以接受他們處死他們嗎

因此,我們看待的是法律問題,法律問題就是法律處理

人民的感情是政治與社會體系要去解決的問題
法律體系只要就法律本身評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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