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死刑



前文恕刪
個人經驗上,大部分支持廢除死刑的朋友有兩個主要來源,以及相應的觀點。

來源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司法工作者
這些人因為實際接觸過司法,更強烈地感受到我國司法是如何的不值得信任。

先前有幸聽一位對冤案頗有研究的朋友分享數個例子。
可能很長,但我至少上亮色標個重點。

(我不太會,好像失敗了,重新調整一下XD)

江國慶案、蘇建和案這種耳熟能詳的例子就不說了,
鄭性澤案中,除了現場還原與警察中彈狀況嚴重不符、警察擦拭了有指紋的槍枝,
更奇怪的是很多證據被弄丟了
一般來說,證據應該要是1、2、3、4、5這樣排列,鄭性澤的證據卻是1、4、5、7...
當中缺少的證據有沒有對他有利的?不知道。
鄭性澤本人可能不是什麼善類,但這個例子顯示了警察連保存證據都做不到。



同樣的狀況出現在劉正富案中,這我以前就沒聽過了。
劉正富被指控糾眾鬥毆打死人,但他怎麼「糾眾」「打人」呢?
法官說,他是以不詳之方式與不詳之一干人等聯繫,打死死者。
所以是不是真的由他揪人、有沒有共犯甚至他在不在現場都不是很清楚。
而問題又來了,劉正富曾提供一張事發當時他在其他地方購物的發票,做不在場證明。
發票被警察弄丟了
順帶一提,劉正富案的目擊者是在八個月之後才被找來指認的
我自己英文單子背完八小時就會忘了,八個月之後能否記清一個人的臉,
個人是覺得有困難。



提到目擊者又不得不提林金貴案,兩組目擊者分別在事發後五個月和十個月被找來指認。
用以讓他們指認的相片,是林金貴身穿囚衣、雙手上銬的照片。
有修過一些心理相關或認知偏誤的鄉民可能知道定錨效應、月暈效應等等影響。
除了指認之外,DNA、指紋或監視器都太模糊不清或量太少不能驗。
林金貴自始至終主張自己無辜,他甚至還通過測謊。不過法院認為指認有效。



邱和順在去年本來是要被槍決的死囚之一,因為監察院把他的卷宗調走了,
羅瑩雪才沒法簽名。
調查什麼呢?調查刑求。
可能各位也聽過,網路上搜尋他的名字就能找到刑求錄音。
實際上當時審問的員警也已經因為刑求被判刑、也有其他退休員警良心發現說有刑求。
但法官始終都拒絕再審。



相比邱和順,謝志宏的案子又更離奇一點。
謝志宏在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說有性侵殺人;第二次說沒性侵但有殺人;
第三次律師到場,他改口說自己沒做,前兩次是因為被警察打才說的。
那其實就SOP來說警察做筆錄應該要錄音錄影,證明沒有刑求。
不過前兩份錄音錄影檔又不見了。
到底誰說謊?不知道



杜氏兄弟也是著名一案,所有證人物證都在中國,
因為兩岸司法的互助協議,我們只好承認他們的證物效力。
中國司法公正嗎?舉最近的銅鑼灣書店事件就讓人不敢恭維。
法官也曾多次請求中國把證人或物證帶來驗過一次,但都沒有結果。
所以判決總是在無罪和死刑之間搖擺。
最後判的法官說,中國司法很進步了,所以沒錯。羅瑩雪簽了。


另外有很多DNA的鑑識報告都曾被推翻,
像陳龍綺案,他被認為是共同性侵受害者的其中一位兇手,
但既然兩人以上的DNA混雜,驗就變得非常困難。
當年的檢驗結果是「不排除陳龍綺」。但他始終堅稱自己無辜。
後來,經過數年、許多民間團體奔走救援,以新技術再驗,發現跟他不符合,
終於重見天日。



同樣的例子也出現再呂金鎧身上,他與另一名被告也被指控性侵,
但不斷上訴都以「DNA不排除呂金鎧」為由,繼續判有罪。他也乾脆放棄了。
後來另一名被告堅持繼續打官司,也是用新技術一驗──尷尬了,沒有呂金鎧的DNA。
但法官不受理這個新證據。


DNA以外的鑑識技術也往往很可疑,例如呂介閔是被以屍體上的齒痕定罪的。
但過了幾年,美國的相關研究機構發來報告說:
皮膚是有彈性的,牙齒咬在上面痕跡會隨時間改變,根本不準。
繼續審理的時候也有新技術發展,一驗才發現咬痕上的唾液DNA跟他不符。



上述幾個例子是司法機構問題的冰山一角。
他們是冤案嗎?不知道,也許真的都是兇手也說不定,
但更重要的是警察為什麼連保存證據或錄影這種事情都辦不好。

很多我們今天相信的科學鑑識技術,到明天就變得一文不值。
會不會過幾天又出現新技術發現其實陳龍綺、呂金鎧是兇手沒錯?有可能。
但相對地,有沒有可能出現新技術,結果證明劉正富、林金貴都不是兇手?

再者,司法機構也存有嚴重的師徒/學長學弟制概念,判決是有慣性的。
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前面一大串其他法官的判決羅列在他前面,
當中有的是他老師、有的是學長,他要用怎樣的道德勇氣去寫一個完全相反的判決?

也有很多資深的司法從業人員,例如以前上新聞會對疑犯咆哮的檢察官,
是相信了自己的經驗與眼光,還是相信了證據?

更不用提警察和司法機構的過勞狀況,很多卷宗是根本看不完,
還出現過法官複製貼上前幾次判決書,結果跟自己的相互矛盾的結果。



不否認,很多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看起來罪證確鑿的案例,
但正是這股自信,導致了前面這麼多冤案或疑似冤案的結果。

特別是陳龍綺、呂金鎧等人,如果性侵也是唯一死罪而且速審速決,
(相信這兩點都很多人支持)
會不會沒辦法重見天日?

許多抱持會誤判主張的人,不一定是真的深信犯嫌會悔改或受害者會原諒他,
而是知道了司法的極限、也認為短期內把司法改革到沒有誤判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死刑與無期徒刑的差距,就在於被定罪的人有沒有機會親驗看到自己被證為無辜。




第二種是來自於社會科學領域的學生/研究者/參與者



這邊的觀點是,人之所以會犯罪,有時社會帶有一定責任。
但這邊非常吃重人能否體會其他社會底層的感受,言語有時不足以形容。

個人能想到容易討論的例子就是,
八卦版、男女版等大版上不時有版友分享自己不太開心的人生經驗,
底下也常常得到許多鼓勵和迴響。

許多有令人難過的經驗、今天能在這裡好好直面自己的人,
可能都受過其他人的幫助──老師、朋友、長輩、某個值得彼此好好愛的人,
當然也有可能是他們自己轉念走出來。

那那些沒有受到幫助的人呢?

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湯英伸就是一個令人反思的案例。
他一個原住民少年到漢人社會打工,被雇主反覆剝削,最後終於怒氣爆發殺人,
他殺人有沒有錯?絕對有,也無可否認他非常殘暴。

但如果當時他的僱主、主管機關或民間組織有人注意到他的狀況,幫他爭取權益,
有沒有可能不需要以命抵命呢?
又,如果維持不同族群、不同身分的人平等是國家社會的責任,
那槍決他是否公允?

其實談到這邊,有很多人會發現正義是相對的。
如果有少女殺害長期性侵自己的獸父,是該判死刑還是「殺得好」?
個人經驗,聽到比較多的聲音是後者。

那如果少女是受父親長期的精神凌虐呢?也許每天回到家都是被怒罵或跪兩小時
大概多嚴重的凌虐,我們會覺得少女殺父親是正確的;
多嚴重的情況我們才會覺得不該殺這個父親?
又,如果少女存在精神疾病呢?也許是被父母逼出來的,也許本來就生病了。

不知道版友們有沒有大概了解羅爾斯「正義論」的觀點,
一個理想的社會,所有人都應當機會公允,
就算不能做到,也應該讓底層的人能夠迅速翻身。
這不會因為你出生在不同的族群或地區而有所差異,
也不會因為你父母是郭台銘或陳進興而有所差異。



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邏輯:我們的社會支持復仇嗎?
我相信對大部分人而言,死刑做為預防的工具,也作為復仇的工具。
所以國家是認同復仇的概念的。

那,個人可不可以復仇呢?
來自社會底層的人,能否對社會復仇?



抱持這兩種觀點的人會認為,
國家應該以類似病患的角度對待犯罪者,因為那是國家社會發展下的部分犧牲品;
他犯罪,是他某個地方不健全,國家的責任則是把他變得健全。
而國家可能也不應該允許復仇的理念存在。






另外,通常抱持這兩種觀點的人都同意,死刑或許對一般人具有威嚇效果;
但對於會犯下滔天大罪的人不一定有。

這些人可能覺得自己走投無路、可能認為自己絕對不會被警察抓;
或者根本就是瘋子,法律跟道德對他都沒有約束力。

確實,透過死刑存在,我們可能阻止「殺一兩人不會判死」的曾文欽出現,
但反過來想透過殺人出名並求死的鄭捷就出現了。

終身監禁(無論是否假釋)約束心智正常的人足矣,
對於這些罪犯,就如女孩的母親所說,立什麼法唯一死刑加永久鞭刑可能都沒用,
你只能從家庭、教育和學校讓他自然消失。



以上,一些對死刑存廢的大致了解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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