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肯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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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要看懂肯亞案 | 即時新聞 | 20160414 | 蘋果作者: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肯亞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越演越烈,中國與肯亞警方合作,一批批強行帶走於肯亞受審的台灣人到中國。消息傳回國內,輿情激憤,朝野於震驚之餘,回應錯亂:


蘋果日報

民進黨要看懂肯亞案

作者: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肯亞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越演越烈,中國與肯亞警方合作,一批批強行帶走於肯亞受審

的台灣人到中國。消息傳回國內,輿情激憤,朝野於震驚之餘,回應錯亂:從有勇無謀的

國族主義論、不明就裡的台人冤案論到附合中方的應由中國管轄論等。這些論調,除暴露

主事官員的顢頇外,也反應我國法治與法制長期封閉的後果,以及難以和國際接軌的困境



毫無疑問,肯亞案涉及國家主權與政治實力、國際慣例與司法互助,但也涉及國際人權要

求與內國司法效率。儘管千頭萬緒,但拿我國納稅人薪水的我國政府官員及立委,要思考

的基本問題是:本案我國可以有什麼樣的主張或論據,達到最有利本國人的法治程序保護

原則?主張不一定能實現,但連主張也不會,連籌碼也沒有,當然遑論實現。


第一、主張於國外所踐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這尤指針對中國帶走台灣人的行為,我國應

積極主張:中、肯雙方都必須遵守肯亞內國司法的法定程序,並符合國際人權的基本要求

。首先,從目前資訊來看,肯亞警方作法似有違反肯亞法院裁判或命令以及使用過當手段

之疑慮,亟待釐清。

其次,關於引渡等司法互助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曾先後於Soering

及Stojkovic兩則標竿裁判闡明,前者早已成為國際法上普遍承認的Soering原則(酷刑、

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於林克穎引渡回台案亦

曾加以援用;Stojkovic裁判進一步強調跨境司法互助絕非「公正程序的化外之地」。據

此意旨,我國政府應要求,對台灣人所進行的所有逮捕、審判、引渡或遣返程序,無論在

中國或肯亞,皆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包含引渡前應有司法救濟途徑(如林克穎案,目前

仍在英國法院救濟程序)。


第二、主張中、台分別引渡。亦即,台灣人優先引渡至台灣,再循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個

案協商台籍嫌疑人應由何地審判,同時兼顧保護本國人之原則。簡言之,尤其是電信詐騙

集團案件,橫跨數國以上(國際發話端、國際受話端、機房所在地及轉接中間地)本來就

是犯罪實務常態,因此會形成多國「管轄競合」狀態。例如,受話端即被詐騙匯款人所在

地,往往也是主要犯罪結果發生地(如肯亞案的中國),雖有管轄權,但無「排他性」,

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國家(如發話行為地、機方所在地、其他結果地或行為人國籍地)的司

法管轄權。因此,各國基於維護本國利益等各種因素,往往會形成同一案件有多國主張其

管轄權的積極競合情形,再經由角力、協商來定奪審判地。


由此可知,我國官員如果一開始就先自斷手腳,屈就中方而主張其唯一管轄權,既會喪失

政治角力與外交協商籌碼,也形同棄守「維護本國人受公正程序保障」的最低人權要求。


以上兩點是對外主張,但對內要捫心自問、自我改革的是,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

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甚且成為司法互助的絆腳石。簡單說,在艱辛國際處境下,我國屢次

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引渡回台的經濟罪犯(違法吸金、詐騙集團等),最後往往輕縱(只交

保不羈押,隨即又棄保潛逃至國外)或輕放(罪刑偏輕,多可易科罰金且未追訴洗錢等附

隨犯罪)。因此,中國力阻台灣審判詐騙集團,既不是第一次,也應該不是單純出於國家

司法主權的考量而已。


總言之,法治國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達到追訴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我國是否兩頭落空了呢

?即將執政的民進黨,看得懂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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